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78號
MLDM,114,訴,578,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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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宸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宸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子宸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
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
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
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於民國11
4年7月23日處分羈押。茲因被告另犯妨害自由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受前開徒刑之執
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4年9月9日,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
14年執庚字第2054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被告
羈押之原因顯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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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