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其舜
張右城
蕭珍州
彭雲清
賴俊旭
葉德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其舜、張右城、蕭珍州、彭雲清、賴俊旭、葉德
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