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39號
MLDM,114,訴,539,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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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其舜



張右城



蕭珍州


彭雲清


賴俊旭




葉德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其舜、張右城蕭珍州彭雲清賴俊旭葉德
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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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