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鑫龍
指定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493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724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鑫龍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降低保證金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田鑫龍(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
賣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4
年6月17日起予以羈押。且前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
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然因被告覓保無著而無從停止羈押
在案。
三、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因有被告
之供述及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所涉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雖被告於本院
訊問時供稱:10萬元對我來說太多,沒有辦法負擔,希望可
以在2萬元左右讓我交保等語。惟考量被告所犯係屬重罪,
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基於趨吉避凶、脫免
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如讓被告降低具保之金額,其
自有高度可能選擇以逃亡方式規避後續審判(若被告或檢察
官提起上訴)及執行,是依全案情節兼衡被告人權保障及公
共利益之維護,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猶存,難以
降低具保金額等代替羈押手段以保全被告,爰裁定自114年9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