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2號
MLDM,114,訴,42,202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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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意珺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意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於民國114年5月9日送達
於上訴人即被告徐意珺(見送達證書),上訴人於上訴期間
內之114年5月12日具狀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上訴狀並於11
4年5月15日送達本院,惟其上訴狀僅稱:對上開判決不服,
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有卷附刑事上
訴狀可憑,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定期命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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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