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致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5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致寬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AUD-0555」汽車號牌貳面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8列之「往來於公路」後應
補充「而行使之」)。
二、被告李致寬自民國113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4年5月13日為警
查獲時止,反覆駕駛懸掛偽造汽車號牌之自用小客車往來於
公路,主觀上係出於同一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且侵害
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審酌被告行使偽造汽車號牌之動機、目的、手段、規模、期
間,對公路監理機關車籍管理及警察機關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檢察官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 刑,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 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 ,併此提醒。
四、扣案之偽造「AUD-0555」汽車號牌2面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且屬於被告,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984號 被 告 李致寬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居苗栗縣○○鎮○○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致寬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於民國 113年6月間,因違規超速遭吊扣後,其復於同年9月間將上 開車輛懸掛試車號牌遭查獲,因而於同年12月24日遭吊銷原 車牌。詎其不知警惕,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 113年12月間某日,在購物平台向不詳之人購買偽造車牌號 碼000-0000號之車牌2面後,隨即在苗栗縣○○鎮○○街00巷00 號居住處,將偽造之車牌懸掛在上開車輛,並繼續駕駛懸掛 偽造車牌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往來於公路,足生損害於公路監 理機關管理車輛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於11
4年5月13日7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 之車牌2面。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致寬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 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取影像、 查獲現場照片及偽造車牌2面扣案可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致寬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嫌。至扣案偽造車牌,為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請審酌被告使用懸掛偽造車輛期間,規避繳納國 道通行費用等費用,建請從重量刑,以資懲戒。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