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祖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00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43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祖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洪祖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2月26日上午9時38分許,在苗栗縣○○市○○街0號「巷仔內
選物販賣」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放置於該處之
物品,得手後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洪祖楊於偵查、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邱雅泠、洪章悅、證人即被害人徐嘉澤於警詢
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擷圖。
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密切時間在同一選物販賣機店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
,其竊取之財物雖分屬告訴人邱雅泠、洪章悅、被害人徐嘉
澤所有,客觀上為數個不同財產監督權,然本案犯罪地點係
各該告訴人共同使用之販售處所,衡情被告未必知悉其所竊
取之財物是否分屬不同人所有,或為數人所監督管領,亦無
其他積極事證可證被告主觀上知悉上情,自應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而認其犯行僅係侵害單一之財產監督權(即侵害同一
法益)。是被告本案犯行之時空密接、目的單一,利用同一
機會下手行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79
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3年11月7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公訴意旨指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相符,其於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
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惟依公訴意旨就被告是否應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僅泛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認檢察官所為之舉證及說明尚
有未足,自無從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另就被告可能構成累
犯之前科紀錄,原即屬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
之品行」之科刑審酌事項,本院將於被告之素行中審酌。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循正當途
徑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侵害告訴
(被害)人等財產權,法治觀念偏差,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然被告迄今未能與本案各告訴(被害)人達成和解或
取得宥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行竊之手段、竊取之財物
價值,其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詳法
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
服務業、無人同住、需要照顧父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 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自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此部分 竊得之物既均未實際返還與告訴(被害)人等,雖未扣案, 然為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被害人 機檯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邱雅泠(提告) 27號 泡泡馬特公仔(型號:Molly 心悅 400%)1個 1萬元 2 洪章悅(提告) 33號 泡泡馬特公仔(型號:Molly 史迪奇 400%)1個 6,000元 3 徐嘉澤 45號 泡泡馬特公仔(型號:Labubu 象棋大冒險公主)1個 1,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