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4年度,690號
MLDM,114,苗簡,690,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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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森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4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森曜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森曜不循正途獲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對被
害人潘孟琪之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危害,足見其法紀觀
念淡薄,殊值非難;衡酌其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
完畢,有和解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
26、43頁),再衡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
害;兼衡其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領有
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之柴刀1把,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562號  被   告 陳森曜 男 7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森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22日上午9時59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00號振宇五 金行,徒手竊取由店長潘孟琪所管領,放在貨架上價值新臺 幣(下同)320元之柴刀1把,得手後藏放在其外套內,僅結 帳另挑選之商品後,步出店外騎乘腳踏車離去。嗣潘孟琪發 現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為警查悉上情 ,並扣得上開柴刀1把(已發還與潘孟琪)。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陳森曜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自上開振宇五金行貨 架上拿取柴刀1把並放入所穿著之外套內之事實,然矢口否 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當天有買其他東西,只是柴刀忘 記拿出來結帳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害 人潘孟琪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 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振宇五金行銷售明細、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佐,堪認 屬實。被告雖辯稱忘記將柴刀拿出來結帳云云,然觀之現場 監視器錄影光碟,可知被告自貨架上取出柴刀1把,將之藏 放在外套內,之後提起購物籃,再前往櫃檯結帳其他選購之 商品等情,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 ,則被告既有使用振宇五金行提供之購物籃,若被告確有意 購買柴刀,自當將之放入購物籃中,以便連同其他選購之商 品結帳,然被告竟將之藏放在外套內,再持購物籃前往櫃檯 結帳其他選購之商品,足認被告確有竊盜之犯意,其前揭所 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之犯 罪所得柴刀1把,業已發還予被害人,且被告已賠償3320元 與被害人而達成和解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及本 署公務電話聯繫紀錄表各1紙在卷足憑,爰不另行聲請宣告 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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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