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苡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932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306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傳送附表所示之訊息及撥打電話之
方式,對A男進行騷擾,使A男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男之日
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更正為「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及撥打
電話予A男,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之騷擾行為,使A男心生畏
怖,足以影響A男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所載「使A男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
男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更正為「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之
騷擾行為,使A男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男之日常生活或社會
活動」。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
擾罪。跟蹤騷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罰行為人
實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之跟蹤騷
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
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顯然本罪之成
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被告基於單一目的,持續、
反覆為跟蹤騷擾A男之行為,應認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跟騷法部分應以接續犯論之,容有誤會
。
㈡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思理性處理自身私慾,
持續以上開方式騷擾A男,已對A男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
成干擾,並使A男惶恐度日,承受心理上極大壓力,所為非
是;惟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與A男達成
和解或賠償,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及與A男之關係、造成之危害,並衡酌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
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未曾
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期相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932號 被 告 甲○○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原係某(名稱詳卷)國小學生家長,代號BH000-K11301 9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為在該國小任 教之教師。甲○○因對A男心生愛慕之意,竟基於實行騷擾行 為之犯意,違反A男意願,自民國113年4月間起,接續、反 覆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方式,傳送附 表所示之訊息及撥打電話之方式,對A男進行騷擾,使A男心 生畏怖,足以影響A男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A男不堪其 擾,因此向警察機關報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於113
年4月24日核發書面告誡予甲○○,甲○○仍不知警惕,又傳送 附表編號17所示之訊息予A男,使A男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 男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經A男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
二、案經A男訴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與偵查中之陳述 被告固坦承有傳送附表所示訊息,惟辯稱:伊僅係在記錄心情,因為手機很舊,伊把訊息存在草稿夾,接到警察通知後才知道誤送出去,伊沒印象有打電話予A男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A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傳輸附表所示之訊息之事實。 3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訊息紀錄、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及他人帳號聊天紀錄各1份 1.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告訴人已封鎖被告,被告仍以其他手機門號、帳號持續騷擾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被告附表所示多次騷擾行為, 係出於同一騷擾之目的,且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行為應有 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認被告之行為,為接續之一行為,請依 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吳宛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鄒霈靈所犯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騷擾時間 騷擾方式 訊息內容 1 113年4月7日7時51分許 以暱稱「A0000」之帳戶傳送 「你又按讚了,不用再見了~」 2 113年4月7日8時7分許 以暱稱「A0000」之帳戶傳送 「你又按讚了,不用再見了~你對她才是真,對我是假的,…」 3 113年4月16日14時14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上週五我就知道你臉書,line都封鎖我。你一直探我底線,我真是無言。我猜,你就是怕你懷疑的事是真的,所以這麼做。這幾天,不論在哪裡,都可以哭,騎機車,坐公車。。我有多痛苦你不知道。 艾0回家了,5點不在!」 4 113年4月16日15時27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我今天把你們去吃飯的錢都付清了,全部大概4千,我已彌補完畢!你們2個我都不喜歡,我只喜歡我女兒!」 5 113年4月某日 使用他人(帳號名:李OO)之帳號傳送訊息 「對不起 我不是故意用他的帳號傳給你。我沒用頭腦想請你原諒我 他都不知道啦 是因為被你封鎖 我很痛苦才會說氣話。我不是故意的我還是很愛你 我還是要等你到明年6月」 「還有我只喜歡你愛你一個」 「你不喜歡的人我也不喜歡」 「我為你辦了一張預付卡要 傳訊紿你」 6 113年4月24日9時52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這是預付卡,我可以更大膽直接的告訴你我想說的話。應該是查不到。我心中一直有你,沒有人取代你。你讓我有慾望,這4個多月來幻想你很多次,但對其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幻想。前任和現在很多年沒有做的都說我的胸部很大,我的敏感帶也是在我的胸部。對你的幻想是這樣,我喜歡你用力搓揉我的雙乳,我很大聲的呻吟回應你的撫摸,我喜歡你吻遍我的雙乳,輕吸允我的乳頭,我雙手環抱你的肩膀,覺得自己很愛你。我們熱烈的擁吻,這是我們的第一次,我們做了之後,就不會再對別人吃醋,因為只有對彼此獻身。我想緊緊的夾住你,不讓你離開我裡面,我是剖腹產,陰道還是很緊實。我要讓你舒服的叫出聲音來。我要吻遍你的上膛,讓你知道我有多想念你渴望你。我想要有小00(一0),看到他,就是你。我們沒有第三者,只有小00是我們的第三者。我很愛你,這些都是我的真心話,但你常喜歡潑我冷水,對我很兇,不珍惜我,惹我生氣。那我們以後做愛和好就好了,好嗎?我愛你好多」 7 113年4月24日10時9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是因為我們的關係沒有進展,沒辦法獨處,一直處在很表面的狀態,我甚至連你喜不喜歡我,愛不愛我,我都不知道。」 8 113年4月24日10時14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我討厭你封鎖我,懷疑我不信任我,你讓我怕你。但是我都豁出去的愛你,你覺得我都沒關係,我都很應該,我是女的,我都不用怕是嗎?我的尊嚴呢?」 9 113年4月24日10時33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因為我們之間沒進展,所以才會變成,我週一到週五看的到他,而你只是週二週四,這樣在比較。但是我穿性感的給你看,還找你來我家,約你出去,我都沒有對他這樣耶。難道對你的不是特別的嗎? 對你敞開我的心你都沒看到,用很粗糙的方式來處理,因為你沒有時間給我,這樣傷我的心真的好過份。」 10 113年4月24日10時42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我們下週日就五個月了,難道感情可以隨便被取代?如果可以,就要檢討為什麼。我自己覺得自己很認真,我也覺得沒人取代你。倒是你什麼都沒有對我說過。」 11 113年4月24日10時54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我還對你說,要結婚,替你生兒子,我怎麼可能這樣對他? 我給你愛和未來,但是你親手摧毀它,封鎖我,我才去他臉書按讚。希望你原諒我。」 12 113年4月24日10時59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我是台灣大哥大的, 你是哪家的??有良心就回給我。」 13 113年4月24日12時4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現在告訴你,要你對自己有自信。我愛你,我們會有好結局」 14 113年4月24日12時8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如果有些事我還沒告訴你就只是還沒有告訴你,不是隱瞞,你要相信我,我要給你的感情是真誠沒有密秘的,我也沒有什麼不能說的,不要自己亂猜亂想對我沒信心。我愛你,不要誤會我」 15 113年4月24日12時17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剛只是測試一下有沒有被你封鎖」 16 113年4月間 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話多次撥打電話 「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7 113年9月12日14時36分許 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傳送簡訊 「真正的原因是因為出去跑步的事我無法接受。所以放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