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慶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慶龍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徐慶龍」後補充記載「明知4-甲
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第4行「4-甲基甲基
卡西酮」補充記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9行「
5.48公克」及「黑色包裝」分別更正記載為「5.28公克」、
「灰色包裝」,及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職務報告、苗栗分局
銅鑼分駐所刑案相片黏貼表」;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
「黑色包裝」更正記載為「灰色包裝」、第4行「5.48公克
」更正記載為「5.28公克」、第6-7行「刑理字...換算表」
予以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意,
自取得附件所示毒品之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
有行為,乃屬繼續犯之一罪關係。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影響社會治
安,竟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無視政
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性,復有
助長第三級毒品流通之可能,實屬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成分、數量、
期間,暨被告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 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所 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成分之咖啡包共計73包,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 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 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為沒收之諭知。另就其餘扣案之彩虹菸、手機等物品,無 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付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項目 備註 1 編號A1-A50,灰色包裝,共計50包(含包裝袋50個) (偵卷第47、79頁) ㈠、黃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包裝總重50.50公克,推估純質淨重5.01公克。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13日刑理字第1146017397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卷第179-183頁)。 2 編號B1-B23,白色包裝,共計23包(含包裝袋23個) (偵卷第47、79頁) ㈠、橘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包裝總重25.53公克,推估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4.02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1.26公克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13日刑理字第1146017397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見偵卷第179-1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