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交簡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NAM (越南籍,中文名:范文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8286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4年度交
訴字第5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PHAM VAN NAM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逆向高速行駛」更正為「逆向行
駛」,證據名稱補充「被告PHAM VAN NAM於本院訊問時之自
白(見交訴卷第20頁)」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
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
,被告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法律規範應清楚知悉,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
後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
且知悉以多次闖越紅燈、逆向行駛等方式在道路上行駛,容
易造成交通事故,竟不顧公眾往來之安全,為免警方追緝,
以上開方式致生人車通行往來之危險,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
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均有所不該,自應予以非難。惟
考量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節省有限之調查資源,兼衡其
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以打零工為業、有父母需其扶養
、家庭經濟狀況為貧窮(見交訴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為警惕 ,並符罪刑相當原則。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 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 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然是否准許 ,由其依職權裁量,併此提醒。
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 ,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
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 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 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 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 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 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 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 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原為來臺工作之越南國籍人,本應遵守我國 法律,卻在我國境內為本案之公共危險犯行,危害社會治安 難謂輕微,依本案犯罪之情狀,難認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仍適合繼續在我國居留,且本案已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經依比例原則全盤權衡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 後,認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驅逐出境為宜。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提起公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