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交簡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賢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賢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賢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三、審酌被告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受刑事處遇之
紀錄,此次再犯之原因、動機,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市區道路,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1毫
克,對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
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 役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及罰金,除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外,亦得分別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42條之1 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 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 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60號 被 告 謝賢祥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里00鄰○○路 000巷0弄0號 居新竹市○○街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賢祥於民國114年8月1日12時許,在新竹市○○街00巷0號4 樓之居所飲用啤酒6瓶後,明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前揭處所出發,欲前往苗栗縣竹南 鎮地區。嗣於同日15時18分許,途經頭份市中正路463巷口
前時,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並於同日 15時2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0.91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賢祥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T250269)、苗栗縣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 1份(均為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 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劉偉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