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德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德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