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晏甫
被 告
即受刑人 汪柏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丙字第81號、114年執字第22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晏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晏甫因受刑人即被告汪柏均犯詐欺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3年刑
保字第5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併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0號指定保
證金額3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
訴字第305、3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國庫存
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嗣經檢察官於民國11
4年7月10日對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汪文祥送達執行傳票,通
知被告於114年7月31日到案,惟其並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
察官命警拘提未獲,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仍未能督促被告
到案,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資料,上情均有被告、具保人送
達證書、追保函、執行傳票、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
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佐
,經本院審閱卷證無訛,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
,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