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60號
MLDM,114,聲,660,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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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0號
聲明異議人
受處分郭宏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
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
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裁判主文並未諭 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經上級法院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 ,因其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示如何 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 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3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稱「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 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 ,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 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 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檢察 官之偵查作為或法院之裁判適當與否,均非聲明異議之標的 。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 程序尋求救濟。若裁判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 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聲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除法院之確定 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 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 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 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



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9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 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 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 ,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167 條之1、第288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郭宏里(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強制戒治;聲明異議人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抗 告,經該院以114年度毒抗字第12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 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4年6月2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入法務部○○○○○○○○強制戒治。另聲明異議人向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重新審理,經該院以114年度毒聲重字 第8號裁定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確定等情,有裁定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於裁判主文諭知令聲明異議人 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本院無訛 。
 ㈡觀諸「聲明異議狀」所載內容,聲明異議人顯係對本院114年 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表示不服,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有何不當聲明異議,且通篇未具體敘明本件執行檢察官究有 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等情形,此 與聲明異議之法定要件不符。況上開裁定既已確定,未經非 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有其執行力,檢察 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之情。
 ㈢「聲明異議狀」固敘及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第288條之3 規定,惟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內容並非證人、鑑 定人之詰問及回答,亦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 訴訟指揮之處分,自非可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對象。 ㈣綜上,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難謂適法,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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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