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子宸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訴字
第5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宸對自身所涉案件悔恨不已,憶起
家中親人更是感到滿滿歉意,尤其是嗷嗷待哺之5歲女兒更
是思念至極,被告於警詢、偵查均認罪,交代案情來龍去脈
且無異議,懇請准予具保,讓被告好好珍惜這段時間去陪伴
家人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23日處分羈押在案;惟其已於114年9月9日入法務部○○
○○○○○○○○○執行另案有期徒刑,復經本院裁定撤銷羈押,現
非羈押中之人犯,自不再有具保停止羈押之問題,故本件聲
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