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13號
MLDM,114,聲,413,202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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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惠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附表編號1、2「備註」欄關於「已
執畢」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
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
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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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