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63號
MLDM,114,簡附民,163,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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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黃怡嘉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 00號
被 告 林秋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32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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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