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謝芙芸(原名:謝郁琳)
被 告 張彩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30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