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戴嘉伸
送達代收人 戴鎮
被 告 謝鴻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苗金簡字第2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