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36號
MLDM,114,單聲沒,36,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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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飛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1號年度偵字第7186號
、112年度偵字第367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飛青所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業經聲請人
於112年7月10日以111號年度偵字第7186號、112年度偵字第
367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8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被告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
卷可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臺幣4萬5,000元,為被
告繳回之犯罪所得,此經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偵7186
卷第30頁),揆諸前揭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
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查獲之不良醫
療器材係本國製造者,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時,應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
;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國外輸入者,
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商限期
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經認定為未經查
驗登記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第一項規定。
」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章「稽
查及取締」內,並非列於第八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
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
越權於裁判內諭知沒入銷燬。是本件查獲如附表編號2至17
所示之快篩試劑,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新冠病毒快篩試劑
,依前述可知其性質應係本罪犯罪客體,而非供犯罪所用之
物,又此等物品亦非違禁物,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
3項、第1項之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另為適法處理,聲請人此
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1,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惠鈴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⒈ 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5,000元 ⒉ BIOANTIBODY快篩試劑11盒 ⒊ BIOANTIBODY快篩試劑66盒 ⒋ BIOANTIBODY快篩試劑66盒 ⒌ BIOANTIBODY快篩試劑66盒 ⒍ DVOT快篩試劑10盒 ⒎ DIAGREAT快篩試劑60盒 ⒏ YunRui快篩試劑52盒 ⒐ AiVD快篩試劑1盒 ⒑ CONTEC快篩試劑2盒 ⒒ KRSAINUO快篩試劑1箱(51隻) ⒓ KRSAINUO快篩試劑1箱(65隻) ⒔ Diasia快篩試劑1箱(100隻) ⒕ 快篩試劑1箱(98隻) ⒖ 快篩試劑1箱(102隻) ⒗ 快篩試劑1箱(64隻) ⒘ Realy快篩試劑1箱(100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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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