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金易字,114年度,1號
MLDM,114,原金易,1,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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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馨緣



被 告 張宸鈞




指定辯護人 陳俞伶律師(本院約聘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馨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宸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
114年2月1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黃馨緣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各
1份在卷可稽(114年度偵字第1865號卷第343至349、353頁)
。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黃馨緣偕同或督促
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囑託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派警拘提被告,仍未拘獲,有本院114年7
月15日刑事報到單、相關送達證書、本院114年7月23日苗院
聆刑禮114原金易1字第20391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
分局114年8月20日溪警分刑字第1140025555號函、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
局114年8月18日德警分刑字第1140033305號函、執行拘提狀
況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9至93、101、121、123、126、
129、131、133、136、137頁);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有卷附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
參(本院卷第149至151頁),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依法
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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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