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謝育勳
廖英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劉其財、黃淑慧起訴部分,業經
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毋庸併予移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