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陳怡雁
被 告 廖文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1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本案評議後,法官郭世顏因於114年8月28日職務調動不能簽名
,由審判長羅貞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