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英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彭瑋屏」之記載補充更正為「潘英明」。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行之「彭瑋屏」顯係 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