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239號
MLDM,114,交易,239,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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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英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彭瑋屏」之記載補充更正為「潘英明」。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行之「彭瑋屏」顯係 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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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