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3年度,33號
MLDM,113,原易,33,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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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仕龍


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宋征遠


羅翊軒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5343號、113年度偵緝字第49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仕龍、甲○○、乙○○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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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