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春梅
選任辯護人 張佑聖律師
羅偉恆律師
饒斯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28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95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3月13日6時47分前,本應注意於交岔路口
十公尺內禁止停車,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貿然將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翠亨
路、育英街與育英街19巷之無號誌非對稱交岔路口十公尺內
。嗣少年徐○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12年3月13日6時
47分許,騎乘自行車沿翠亨路欲左轉入育英街之際,亦疏未
注意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並靠右側路邊行駛,即貿然自翠
亨路南向路邊由西北往東南方向逆向駛入育英街。適黎維隆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育英街19巷行駛並右
轉育英街時,因乙○○停放在交岔路口之汽車妨礙行車視線,
因而與徐○鈴逆向騎乘之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黎維隆人車倒
地,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顱內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胸
部挫傷併左側第二、三肋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雙側肺炎
併急性呼吸衰竭及水腦症,經送醫治療後,仍因併發蜂窩性
組織炎、肺炎、泌尿道感染引發敗血症,導致敗血性休克,
而延至113年4月21日17時8分許死亡。
二、案經黎維隆之配偶甲○○委由張繼圃律師及其女丁○○、丙○○告
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
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
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取得,而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
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自均得作為本院認
事用法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12
579卷第180至182頁,相卷三第41至42頁,本院卷二第21頁
),核與告訴人甲○○、丁○○、丙○○及另案少年徐○鈴於警詢
或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相卷一第13至18頁、第29至31
頁、第47至53頁、第69至75頁、第83至87頁、第253頁,相
卷三第23至24頁、第41至42頁,偵12579卷第179至182頁)
,並有如附件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卷證位置詳如附
件),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移送併辦
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因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
本案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起訴意旨及辯護意旨固均主張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
減輕其刑之規定,然因案發當下被告並不知悉有車禍發生,
係遲至4月間經警方通知後方知悉本案事故等情,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審理中供述一致(見相卷一第57頁,本院卷一第15
6頁),可見被告並未在警方發覺其犯罪嫌疑前主動向警方
自首,故卷附頭份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上,記載被告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等節(見相卷一第107頁),應屬誤載,且前述
起訴意旨及辯護意旨均容有未洽,尚難採憑。
㈢爰審酌被告本應注意於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停車,竟仍為
圖便利,違規停放小客車於交岔路口處,因而妨礙徐○鈴與
被害人黎維隆之行車視線,致使被害人騎乘機車右轉時與未
依規定左轉且逆向騎乘腳踏車之徐○鈴發生碰撞,導致被害
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顱內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胸部
挫傷併左側第二、三肋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雙側肺炎併
急性呼吸衰竭及水腦症,甚至於送醫治療後,仍不幸因併發
蜂窩性組織炎、肺炎、泌尿道感染引發敗血症,導致敗血性
休克而死亡,觀其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之生命法益,更使被
害人家屬突遭失去親人之傷痛,所為甚屬不該。但徐○鈴未
注意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並靠右側路邊行駛,方屬本案車禍
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故本院尚難令被告就此事故負擔全部
之肇事責任。再衡諸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又其犯後於
偵訊及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但迄今尚未實際與被害人家屬達
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審理中
自陳高中畢業,現為家庭主婦,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等語之智
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暨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於審理過
程中向本院表達之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明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編號 目錄及內容摘要 卷別及頁次 1 【本案交通事故調查文書】 ⑴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p.95) 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p.97) 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p.99-101) ⑷頭份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少年徐○鈴,p.105) ⑸頭份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被告,p.107) ⑹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相片粘貼卡(黎維隆大體全身照,p.115-125) ⑺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路口監視器影像,p.127-129) ⑻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事故現場照片,p.131-161) 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113年5月4日竹監鑑字第1133026087號函(p.7-14)及函附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113相176卷一 第95至101頁、第105至107頁、第115至161頁 113相176卷三 第7至14頁 2 【相驗程序相關文書】 ⑴113.04.23相驗筆錄(p.11) ⑵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警備隊處理黎維隆相驗案件卷宗(p.23) ⑶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警備隊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査報告曁報驗書(p.27) ⑷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複驗、解剖屍體委託單(p.249) ⑸113.04.24解剖筆錄(p.251) ⑹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13.04.24開立,苗檢113熙醫甲字第A042301號,p.255) ⑺黎維隆死亡案相驗照片(p.5-21) 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法醫研究所(113)醫鑑字第1131101173號,p.27-36) 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13.06.18開立,苗檢113熙醫甲字第A042301號,p.37) ⑽《死者黎維隆於各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 ①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112.05.15開立,p.59) ②巴氏量表影本(p.61-63) ③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12.05.25開立,p.67) ④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12.04.13開立,p.69) ⑾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113年6月28日113年度相字第176號,p.9) 113相176卷一 第11頁、第23頁、第27頁、第249至251頁、第255頁 113相176卷二 第5至21頁、第27至37頁 112偵12579卷 第59至63頁、第67至69頁 113偵6607卷 第9頁 3 【被害人黎維隆於醫療機構就診之相關文書】 ⑴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12.03.13-112.04.13,p.163-171) ⑵慈祐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12.12.22-113.01.22,p.173-187) ⑶慈祐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12.07.13-112.08.04,p.189-201) ⑷慈祐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13.02.27-113.03.16,p.203-207) ⑸慈祐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12.08.26-112.10.06,p.209-229) ⑹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12.04.13-112.05.26,p.231-247) ⑺慈祐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13.04.15-113.04.20,p.23-26) ⑻慈祐醫院護理紀錄(p.27-90) ⑼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13.04.20-113.04.21,p.91-95) ⑽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急診病歷及血壓脈搏呼吸記錄單(113.04.20入院,p.97-99) ⑾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護理紀錄(p.103-179) ⑿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急診病歷及血壓脈搏呼吸記錄單(112.03.13入院,p.181-185) 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急診檢傷評估紀錄(112.04.13到院,p.187) 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急診來診病歷(112.04.13來診,p.189) 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急診醫囑單(p.191) ⒃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急診護理治療與處置紀錄(p.193-195) 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護理過程紀錄(p.197) ⒅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急診離部病歷摘要(p.199-201) ⒆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護理過程紀錄(p.203-327) 113相176卷一 第163至247頁 113相176卷二 第23至99頁、第103至327頁 4 【辯方書狀】 ⑴辯護人之答辯狀所附證據(112.12.03提出,p.45-132) ①被證1、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922建號建物謄本及苗栗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影本共三件。 ②被證2、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警備隊之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影本一件。 ③被證3、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現場界址點照片影本一件。 ④被證4、相驗照片11至14影本一件。 ⑤被證5、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衛教資訊影本一件。 ⑥被證6、内科學誌摘要及高雄榮總醫訊資料影本共兩件。 ⑵114.04.15準備程序辯護人庭呈之陳報狀(p.243-313) 被證7、乙○○113年12月2日函(給苗栗縣政府)、113年12月31日函(給苗栗縣頭份市公所)及苗栗縣政府113年12月25日函、苗栗縣頭份市公所114年1月9日函、苗栗縣政府114年3月5日函影本共5件。 本院卷 第15至132頁、第243至313頁 5 【卷附其他文書】 ⑴少年徐○鈴之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12.03.15開立,p.71) ⑵交通部94年6月21日交路字第0940006793號函 (p.169) ⑶本院職權查詢臺北榮民總醫院護理部製作之護理指導關於昏迷指數之說明網頁列印本(p.205-206) 112偵12579卷 第71頁 本院卷 第169頁、第205至2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