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蘇金妹
法定代理人 林俊傑
被 告 林伊一
被 告 鍾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伊一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