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丙○○○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溫翊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2日所為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為原審裁定關於相對人甲○○部
分,其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結果,於法均要無不合,自應
予維持,並引用原審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另就相對人丙
○○○提出抗告部分,另以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號裁定免除
其對乙○○之扶養義務,附此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雖抗辯其等經濟困頓,然相對人各為55歲及53歲,仍
有謀生能力,惟彼等卻態度消極,怠於工作,自陷經濟拮据
之窘境,縱其等確實經濟困頓,此等不利益,不應由抗告人
承擔。
(二)抗告人除每月支付長照中心費用新臺幣(下同)35,000元外
,尚有就醫、購買生活日用品等開銷,每月平均約5,000元
,原審裁定疏未注意及此,裁定每人每月扶養費用尚嫌過低
,容有未洽。
(三)為此提出抗告,爰請鈞院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裁定。
三、相對人丙○○○答辯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丙○○○因患有情感性思覺失調,又因脊椎開刀後無法
負重亦無法久站,因而長年未有工作且無扶養能力,依照實
務見解不適用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故若扶養義務人無扶養
能力,並無收入可提供扶養時,仍應免除扶養義務人之扶養
義務。
(二)相對人丙○○○亦對其子女提出另案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
裁定並對子女聲請強制執行中,相對人確係不能維持生活之
人。
(三)相對人丙○○○自民國93年間起迄今均有精神疾病,長年往來
醫院強制住院治療,相對人確實係長年受到精神疾病所苦,
且因開刀後無法負重、久站之情,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無業數
年,生活費用均仰賴身障補助生活度日,相對人確係無扶養
能力之人。
(四)相對人丙○○○尚積欠租金48,000元無力負擔。
(五)綜上,抗告人之抗告並無理由,請鈞院予以駁回。
四、相對人甲○○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
五、本院之判斷:
(一)抗告人雖抗辯縱相對人等經濟困頓,此等不利益,不應由抗
告人承擔等語,惟查,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
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
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
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91年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是抗告人前開所
辯,顯與法律規定不符,尚無可採。
(二)又抗告人雖稱其每月需支出長照中心費用35,000元,及生活
日用品開銷5,000元,然經本院函請抗告人提出前開長照中
心費用及日常生活費用之相關單據後,抗告人未能提出其每
月總支出高於35,000元之相關證明(相關單據見附表),自
難認原審認定抗告人每月自行支出之為35,000元,有何不當
。
(三)綜上所述,本院認抗告人指摘原審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審
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本院前
揭判斷結果無影響,無庸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陳淑媛
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附表】
編號 收據日期 收據金額(新臺幣) 實際支出金額 (新臺幣) 支出明細 (新臺幣) 證據 1 114年5月1日 3,470元 3,770元 1、114年5月養護費:3,000元。 2、來復益紙尿褲18入:320元。 3、114年3月13日醫療費:0元。 4、114年4月18日醫療費:300元。 5、114年4月27日凡士林1個:150元。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收據、114年5月養護費、114年4月代墊醫療交通護理衛材費明細。(卷第101頁) 2 114年6月1日 4,620元 4,620元 1、114年6月養護費:3,000元。 2、來復益紙尿褲18入:320元。 3、114年5月1日血糖測試:100元。 4、114年5月28日廢棄物垃圾處理費:400元。 5、114年5月7日中心到法院護送費:800元。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收據、114年6月養護費、114年5月代墊醫療交通護理衛材費明細。(卷第103頁) 3 114年7月1日 6,170元 8,320元 1、114年7月養護費:3,000元。 2、來復益紙尿褲18入:320元。 3、114年6月1日血糖測試:50元。 4、114年6月23日廢棄物垃圾處理費:400元。 5、114年6月11日醫療費用:2,150元。 6、114年6月11日中心到805醫院護送費:1,400元。 6、114年6月17日中心到805醫院護送費:1,000元。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收據、114年7月養護費、114年6月代墊醫療交通護理衛材費明細。(卷第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