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84號
HLDV,114,家補,184,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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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詹清壽

詹前進

原 告 詹益祿

訴訟代理人 詹莉
被 告 詹前正

詹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251
元(按原告主張其應繼份共9分之7,及應予分割之遺產價額為
1,363,180元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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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