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77號
HLDV,114,家補,177,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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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朱陳悅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五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朱靜枝

朱靜如

朱紹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36,766元(按原告主張其應繼份及應予分割之遺產價
額計算,如有擴張再行計算補繳),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此外,依被繼承人朱見龍之遺產稅資料,尚有其他遺產,請
原告釋明其他遺產為何未一併請求分割?並請原告補正起訴
狀繕本(含證物)3份,及確認花蓮縣○○鄉○○○段0000號土地
是否為遺產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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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