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544號
HLDV,114,司繼,544,2025092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丙
○○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09年9月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謹依民
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