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87號
HLDV,114,司拍,87,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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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韋霆
相 對 人 吳秀春
關 係 人 王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秀春分別於①民國110年7月22
日②108年5月8日③108年5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3,600
,000元②9,300,000元③8,0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①140年7月21日②138年5月6日③138年5月6日,債務清
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
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吳秀春分別於①108年5月14日②108年5月14日③108年
5月14日④110年7月23日簽立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一紙及借款
契約三紙,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13,300,000元②814,958元③30
0,000元④900,000元,借款期間①108年5月14日起至138年5月
14日止②108年5月14日起至128年5月14日止③108年5月14日起
至128年5月14日止④110年7月23日起至125年7月23日止,並
邀同關係人王文財為一般保證人,詎均未依約按期給付上開
債務,共尚欠14,802,66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綜合
貸款契約書、個人綜合貸款項下週轉金貸款續約增補契約書
、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戶籍謄本
催告函、回執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8月8日發函通知相
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
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8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國風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83.00 1分之1 吳秀春(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8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和平路545巷22號 國風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81.24 二層84.58 三層78.27 屋頂突出物16.93 261.02 陽台 19.22 平方公尺 1分之1 吳秀春(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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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