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9號
HLDV,114,司拍,69,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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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王誠賢
相 對 人 粘佩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粘佩琳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13,0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
8年4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
、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粘佩琳分別於⑴110年10月27日⑵113年11月7日簽立貸款契約書二紙,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5,900,000元、⑵5,000,000元,借款期間⑴自110年11月2日起至130年11月2日止、⑵自113年11月7日起至116年11月7日止,詎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總共尚負債10,130,49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表、利率查詢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通知函、回執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7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69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主商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375.00 1000分之253 粘佩琳(1000分之125) 粘佩琳(1000分之128)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主商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5.00 1000分之253 粘佩琳(1000分之125) 粘佩琳(1000分之128)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6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廣東街165號 主商段0000-0000地號 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97.13 騎樓14.93 112.06 平方公尺 1分之1 粘佩琳(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71.9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分之1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99.7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124 002 00000-000 廣東街167號 主商段0000-0000地號 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98.58 騎樓15.13 113.71 平方公尺 1分之1 粘佩琳(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71.9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分之1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99.7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124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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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