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廖顯明
相 對 人 林來得
關 係 人 賴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16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為111年11月11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
清償日期112年2月10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11年11月11日簽立本票及借據,向聲
請人借款1,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
期已屆至,相對人及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三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宮前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004.35 1分之1 林來得(1分之1) 002 花蓮縣 玉里鎮 宮前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830.62 1分之1 林來得(1分之1) 003 花蓮縣 玉里鎮 舊田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231.84 1分之1 林來得(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