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35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宇文德
住○○市○鎮區○○○路0號32樓
債 務 人 沈依蓉即吳依蓉
住花蓮縣○○鄉○○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 大安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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