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0987號
HLDV,114,司執,20987,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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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98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名珏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朱雋   住花蓮縣○○鄉○○00號之3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八德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桃園市,有 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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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