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76號
HLDV,114,司促,5076,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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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7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


債 務 人 江權晉即我是餐館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2,618元,及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
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60,934元,及自114年6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
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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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