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56號
HLDV,114,司促,5056,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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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致良
債 務 人 王靖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866元,及其中7,
447元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
3計算,及其中4,791元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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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