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92號
HLDV,114,司促,3992,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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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豐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豐碩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於民國110年
4月16日通知債務人,但債務人周豐碩已於民國110年1月28
日因案入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
卷可稽,依上開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該債權
讓與通知書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方屬適法,債權人雖於上
開期日對債務人戶籍地址為合法送達,但未對債務人現所屬
監所單位合法送達,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上開法條之規
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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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