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330號
HLDM,94,聲,330,200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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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四年聲沒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未扣案之金燦興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之「花蓮縣廢棄物回收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收購舊廢棄物登記簿」、「廢鐵讓渡切結書」上偽造之「黃天送」署押及指印各計壹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四一0號案件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未扣案之金燦興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之「花 蓮縣廢棄物回收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收購舊廢棄物登記簿」、 「廢鐵讓渡切結書」上之「黃天送」署押及指印各計一枚( 影本見警卷第二十四、二十五頁,聲請書漏未對指印部分聲 請宣告沒收,應予更正),共計署押及指印各二枚,係為被 告所偽造簽名並按捺指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豫 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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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燦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