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52號
HLDV,113,司促,3852,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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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李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附表中序號002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7年
7月3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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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