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49號
HLDM,114,金訴,249,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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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鈞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4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施鈞耀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9月2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且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上開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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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