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蕭○翔
法定代理人 劉○琴
被 告 金恩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原簡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金恩慶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
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陳胤嘉 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