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秩序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14年度,2號
HLDM,114,原重附民,2,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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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榮滿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鍾政信 (住址詳卷)
陳旻鍵 (住址詳卷)
謝千億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政信、陳旻鍵、謝千億、鍾翰(本院另通緝中
刑事部分尚未審結)被訴妨害秩序案件,經原告陳榮滿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
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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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