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賴俊隆(住址詳卷)
被 告 李哲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賴俊隆請求被告李哲宇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哲宇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陳胤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