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2號
HLDM,113,附民,62,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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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賴俊隆住址詳卷
被 告 李哲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賴俊隆請求被告李哲宇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哲宇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陳胤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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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