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韓林梅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曾秀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韓林梅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4號被告曾秀真被訴
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