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77號
TTDV,114,護,77,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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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20145社工
受 安置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關 係 人 CA00000000-0(受安置人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CA00000000-0(受安置人之母,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CA○○○○○○○○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繼續
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接獲通報,受
安置人CA00000000(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父親即關係人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下稱
A男)有飲酒習慣,因疑心受安置人拿取其弟手機,詢問受
安置人後要求受安置人交出自己的手機,並隨即將手機摔落
地面,受安置人見狀撿起手機跑回房間鎖上房門,A男復要
求受安置人胞姊打開房門,受安置人胞姊開門後,因受安置
人側躺在地不理會A男,A男竟踩住受安置人脖子及頭部,而
後受安置人大聲哭泣,受安置人胞姊又拿取玩具丟擲受安置
人,致受安置人手部有刮傷及紅腫。嗣主責社工於112年11
月1日,分別諮詢臺大及臺東馬偕兒保醫療中心傷勢諮詢平
台,醫生評估受安置人傷勢與其陳述之成因相符,受安置人
父母則淡化本次事件,認為係受安置人態度不佳所致,聲請
人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於112年11月10日下午5時許予以緊急安置,嗣經本院以11
2年度護字第82號民事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再以113年度護字
第14號、第43號、第71號、第104號、114年度護字第18號、
第50號民事裁定准予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父母知悉受安
置人近期校外行為感到無奈,受安置人父親近期對於配合強
制親職課程態度軟化,將媒合合適之心理師資源就近提供受
安置人父親個別輔導;考量受安置人父母整體親職教養態度
低落,受安置人若返家可能無法受到良好照顧,又無其他親
屬可提供適切安全之居住環境,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將受安置人自114年8月13
日起,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
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
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
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
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
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
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
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
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
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
院114年度護字第50號民事裁定等件(見本院卷附證物袋)
為證,其代理人復到庭表示:案姊六月時國中畢業,畢業前
有向案父母表示有升學意願,但案父母未提供相關支持,且
期待案兄、案姊工作以減緩家中經濟壓力,親職功能不佳,
故聲請延長安置等語,受安置人亦到庭陳稱:同意聲請事項
等語(見114年8月26日調查筆錄)明確。本院審酌受安置人
尚年幼,仍需妥善照護,考量其父母親職功能尚待提升,又
無其他適當替代親屬可協助照顧,足認受安置人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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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