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程瓊萩
被 告 程慧雯
7-ELEVEN大武之心門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32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於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50元,系爭裁定並於114年9月
3日送達於原告,有系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堪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