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61號
TTDV,114,補,36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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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蔡瑞宏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陽地生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主張被告所占用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為計算,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300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4,100元/㎡×
占用面積3㎡=12,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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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