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60號
TTDV,114,補,360,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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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傅國慶


被 告 覃白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2分之9,另系爭土地總
面積為19,570平方公尺,於民國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11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4,525
元【計算式:19,570㎡×110元/㎡×9/12=1,614,52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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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